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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水稻工厂化集中育秧是实现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的重要环节。育秧工厂通过精准的温度、湿度控制,以及科学的播种、施肥管理,培育出的秧苗根系发达、茎秆粗壮,同时又能使用插秧机移栽到大田,为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高产稳产创造了有利条件。
盐城3月20日电(顾名筛 黄蓉)3月19日,江苏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境内,一架单兵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在千万千瓦级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800千伏锡泰线作业现场完成首次飞行任务。在本次任务中,该无人机15分钟内完成有效作业8公里线路、16基杆塔的通道快速巡检,效率较传统人工提升10倍以上。
“未来,项目将继续丰富活动形式,拓展服务内容,为市民打造集休闲、娱乐、教育于一体的绿色生活空间,成为朝阳区’花园城市’建设的标杆案例。”负责人说。
本案品种权人为新西兰企业,裁判结果彰显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平等保护。本案将销售收获材料的行为作为繁殖材料生产、繁殖行为的自然延伸,并在侵权人主要以销售收获材料获取非法利益时,将该收获材料的销售利润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为后续类似案件的赔偿计算提供了重要参考,进一步强化了对品种权人的全面保护。本案所支持的切除侵权繁殖材料接穗后嫁接其他非侵权品种接穗的停止侵权方式,充分考虑了多年生无性繁殖作物的特点,既充分保护了品种权人的利益,又合理兼顾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避免资源浪费,对于细化品种权停止侵权形式作出了有益探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以题字落款等形式使用“袁隆平”字样属于商业化使用。袁隆平院士的姓名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姓名,某农业高科技公司享有对“袁隆平”姓名的相关商业使用权益。万某集团公司和江西万某实业公司在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袁隆平”姓名进行商品宣传和销售,容易引人误认为其产品与袁隆平院士或某农业高科技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业混淆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某农业高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钟自然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不恰当的“过度教育”是针对一个具体的学生而言,当学生在志趣态度和才智力量上都缺乏准备、但学习任务却已多到无法消化,他们只能囫囵吞枣、“生吞活剥”,一旦受教育的时间结束,就会愤愤然地放弃所学的一切——这才是违背教育规律的,是应当坚决予以制止的“过度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