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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贵州辉某种业公司仅以“FL218”不具备新颖性为由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未明确主张特异性。但考虑到湖北康某种业公司在无效审查程序及行政诉讼中亦同意对“FL218”是否具备特异性予以审查,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保障了品种权人答辩权益,听取了品种权人意见,不构成程序违法。植物新品种的特异性是指该品种的繁殖材料与申请日以前的已知品种存在明显的性状区别。无效请求人需要明确授权品种的已知品种,并通过DNA鉴定结果或者田间测试结果等证据证明授权品种与已知品种无明显区别,该举证责任由无效宣告请求人承担。贵州辉某种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三个亲本品种为“FL218”的已知品种,亦无初步证据证明“FL218”与涉案三个亲本品种为同一品种,未完成举证责任。因其未能证明“FL218”不具备新颖性和特异性,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杨江波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江波利用担任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长治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长治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医疗设备及耗材供应、款项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习近平强调,云南区位条件独特,要积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要高质量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强交通物流、能源、数字信息等大通道建设,使各类开放平台成为经济发展的增长点。要拓展与周边国家的经济、科技、人才、医疗、文化等交流合作,让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可感可及。
报告分为“体检结论”和“健康建议”两部分。前者涵盖企业基本信息、日常监管信息,全面展示企业的法治“画像”。后者则包括“定向版”“普惠版”和“政策指引”三大项内容。其中,定向版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提供“靶向”指导,如企业名称变更提醒、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提示、许可证到期提醒、年报未按时申报提醒等。普惠版针对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给予提示。政策指引则提供不同行业的政策法规信息,令企业能高效了解政策、精准匹配政策、快速使用政策。
因此在不断强化税收征管的同时,应该同步适度推进税制改革,适度降低名义税率,让企业实际税负维持在一个合理水平,同时国家财政收入也并不会由此减少,进而实现良性循环。
安徽某高科公司为“荃9311A”“YR0822”“荃优822”植物新品种权人。其中,“荃优822”稻种由该公司科研团队研发,其母本“荃9311A”的培育技术和遗传信息为该公司核心秘密,未对外公开,且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安徽某高科公司在“荃优822”试种达到量产效果后,将相关技术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安徽某种业公司,由后者获得国内独家生产经营权,且转让合同对涉及该种子生产、管理的相关人员均约定了严格的保密义务。2019年和2020年,安徽某种业公司与某种子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邓某进签订《杂交水稻种子生产承揽合同》,委托该合作社生产“荃优822”水稻种子,明确约定承揽人应保证亲本不流失、不私自繁育、不私自他用,保证承揽生产的种子不流失,亲本流失或私自繁育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且每年会根据农户种植亩数核发稻种母本数量,并派驻技术员在种植基地长期指导种植、监督生产和防止稻种流失等。自2019年起,邓某进与某信种业公司的王某勇、黄某勇三人共谋,安排其合作社员工黄某自安徽某种业公司处通过每亩多申报的方式多申领亲本“荃9311A”,在安徽某种业公司监管之外私自繁育“荃优822”稻种,并交由某信种业公司套牌对外销售113840斤,给安徽某高科公司造成损失1090360元。2023年10月11日,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邓某进、王某勇、黄某勇及黄某四人通过虚报骗领的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使用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大家都知道,以往我演的坏人比较可爱,大多出现在喜剧里,观众看完也就是当时恨一下,恨不起来太久。但这次这个角色,观众看完可能会从骨子里‘恨’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