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张先生认为,网球明星的出现与整个网球运动以及网球经济的发展是相互促进的,并形成正向反馈。他说,明星越多,示范效应就越强,就会更加刺激网球运动的发展,网球经济热度也会越高。而打网球的人多了,就会涌现出更多的网球明星。
罗森:彻底颠覆。我的观点是,中国的文明在相当早的时期就已高度发达,并建立在城市或大型聚落的基础上。在英语里,我们将其称为“新石器文化”。你应该听说过杭州附近的良渚文化和渭河流域的陶寺文化吧,这些都是庞大的文化中心,社会组织严密,文化高度发展。然而,后来整个中国地区经历了剧烈的环境变化,一些地方遭遇洪水,另一些地区则因气候恶化而难以生存,人们因此逐渐向黄土高原迁徙。换句话说,气候变化促进了人口的北移。与此同时,北方相较于南方拥有一个显著的优势——更适合牲畜饲养。居住在黄土高原的人们开始饲养牲畜,而这些动物无法适应长江流域那样湿热的低洼环境,只能生存于北方。最早,牲畜经由河西走廊进入中国腹地,最先到石峁地区,然后继续向东扩展,传播到北京以北的大甸子等地。随着时间推移,牲畜在北方广泛传播,并进一步向南扩展,最终到达陶寺。牲畜的引入加剧了人群之间的竞争,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与变革。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以牲畜为生的人,正是后来青铜文明的先驱。也就是说,他们是二里头、二里岗和殷墟文化的前身。没有他们,就不会有这三个遗址所展现出的高度文明。一些中国学者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虽然他们的具体观点可能和我的看法略有不同,但他们都指出了这样一个现象——芦山峁、石峁等遗址的建筑风格,在二里头、二里岗和殷墟都能找到类似的体现。也就是说,它们的建筑风格一脉相承,包括夯土台基、墓穴深埋等关键特征。这表明,这些遗址之间存在文化上的连贯性。我特别关注一位名叫张弛的中国考古学者,非常推荐他的研究,尤其是他在《考古》杂志2014年第11期发表的文章《衰落与新生:论中国北方新石器时代两层经济文化体》。与我不同,他并不特别关注墓葬结构和建筑形式,而是深入研究了黄土高原的人口迁徙以及牲畜的引入。他提出,当时的经济模式经历了一场深刻的变革,我认为这一观点值得高度重视。
随着参与网球运动的人逐渐增多,中国网球的基础设施也在不断完善。纪宁告诉《环球时报》记者:“我们在做一个项目,在北京朝阳区规划一个‘大满贯网球文化公园’,将汇集所有大满贯要素。人们既能在此观看全球顶级赛事,也能在场地上训练和比赛。”纪宁说,这仅是一个案例,但从中可以窥见中国网球运动基础设施越来越完善,也越来越专业化。作为体育产业的参与者与观察者,纪宁表示,不仅北京,全国各地网球运动设施也发展得越来越好。
罗森:这种说法完全是无稽之谈,更像是为了营销和吸引游客而制造的噱头。不过,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四川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区域,即使到了战国时期,蜀国的文化仍然与中原存在显著差异。直到公元前4世纪秦国征服蜀地之前,蜀地始终未真正融入中原文化圈。不可否认的是,与石峁相比,三星堆的宣传确实做得更成功。同时,三星堆的青铜器造型独特,展现出鲜明的地方风格。三星堆是中国青铜时代的一颗璀璨明珠,但若从整体文化发展的角度来看,三星堆的影响力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突出。三星堆的确代表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文化体系,其中的器物风格在中国其他地区较为罕见。但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良渚文化,良渚同样形成了独特的艺术风格。中国有句常话,“多元文化汇聚成共同的文化”,三星堆正是这种文化多样性的一个典型案例。三星堆的居民从中原地区学习了青铜铸造技术,但在器物的造型设计上完全遵循自己的审美理念。在我看来,我更倾向于描绘这样一幅图景:中国是一个独立于欧洲和西亚的文明体系,而在这一体系中,石峁遗址的重要性远超三星堆遗址。
除去数据,人工智能产业的另一个要素便是算力。随着DeepSeek的出现,尽管模型训练时算力需求可能降低,但是推理模型需要的算力增加,同时向数量庞大的用户提供推理能力依然需要庞大的算力。有地方政府人士表示:“对于人工智能产业而言,算法、算力、数据、应用等环节,政府能直接施加影响的可能就是算力环节。”
作为江苏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无锡素有“太湖佳绝处、江南水弄堂、运河绝版地、百年工商城”的美誉。2024年,无锡全市GDP迈上2200亿美元台阶,人均GDP首次突破3万美元,利用外资占全省比重18%,进出口总额连续4年超千亿美元。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诉侵权人以生产者身份在种业大数据平台进行生产经营备案,被诉侵权种子名称与备案品种名称相同、被诉侵权种子生产时间与种业大数据平台备案时间接近的,原则上可据此推定备案销售数量即为侵权种子的生产、销售数量。结合本案事实,公证取证的被诉侵权种子“晨强808”“吉农玉885”“金科757”名称与备案品种名称相同,被诉侵权种子的生产时间与种业大数据平台2021年的备案时间接近,可以据此推定山西某农业公司2021年度备案的同名称种子均为“先玉508”玉米种子,可将备案销售数量确定为被诉侵权种子的生产、销售数量,并据此计算侵权损害赔偿。遂改判山西某农业公司赔偿损失37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