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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新社报道,泽连斯基对记者解释道,“是的,我刚刚和马克龙总统通了电话,我们经常通电话,平均每天一次。”结束记者会后,他会给马克龙回电话。
同时,扬州在实施意见中还明确六大任务,即发布城市机会清单、造智能制造标杆场景、建立供需对接机制、支持新产品推广应用、建设应用场景示范区、数字技术赋能新场景。
家长的教育焦虑以及培训机构的刺激和渲染带来的竞争激烈态势的假象,往往会带来过度教育,这种“超前学习”对孩子甚至对潜在拔尖人才带来真正的伤害。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诉侵权人以生产者身份在种业大数据平台进行生产经营备案,被诉侵权种子名称与备案品种名称相同、被诉侵权种子生产时间与种业大数据平台备案时间接近的,原则上可据此推定备案销售数量即为侵权种子的生产、销售数量。结合本案事实,公证取证的被诉侵权种子“晨强808”“吉农玉885”“金科757”名称与备案品种名称相同,被诉侵权种子的生产时间与种业大数据平台2021年的备案时间接近,可以据此推定山西某农业公司2021年度备案的同名称种子均为“先玉508”玉米种子,可将备案销售数量确定为被诉侵权种子的生产、销售数量,并据此计算侵权损害赔偿。遂改判山西某农业公司赔偿损失37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品种权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以经品种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的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为前提条件,且仅适用于针对该合法售出的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本身的后续生产、繁殖、销售行为,而不适用于对售出的繁殖材料进行再次繁殖并销售的行为。新疆某种苗场未证明其繁殖行为属于利用授权品种培育新品种,且大规模繁殖与科研所需规模不符,同时其存在销售营利行为,构成侵权。新疆某种苗场自认其于2014年底采剪扦插且至今仍生产繁殖“天山祥云”种苗,结合涉案公证书、相关协议及工作总结等证据,可认定其至少自2014年起至2023年持续侵权。考虑到对外销售商品的价格势必高于生产成本,新疆某种苗场拒不提供相关账簿等资料,故将新疆华某科技公司销售“天山祥云”价格与新疆某种苗场销售价格之差的平均值即200元/株作为确定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的依据。基于在案证据,新疆某种苗场2021年生产、繁殖被诉侵权种苗的数量不低于4000株,而2023年则为不低于8000株。据此,选取该两个年度的平均数量,可认定新疆某种苗场在2021至2023年期间生产、繁殖被诉侵权种苗的数量为6000株/年。仅以此三年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已超出新疆华某科技公司上诉请求的300万元。故二审改判全额支持新疆华某科技公司上诉请求赔偿额。
据堤角公园负责人介绍,今年公园积极拥抱AI热潮,将传统赏花活动和现代科技特别是AI应用相结合,从文化融合、科技互动、跨界合作、沉浸式体验等方面入手,丰富赏樱文化内涵。
据介绍,“在川台湾美食地图1.0”收录成都地区的17家台湾特色美食餐饮店,涵盖甜品店、咖啡店等多种类型,冀为市民和游客提供一份“舌尖上的台湾”指南,也为在蓉台湾餐饮从业者搭建更广阔的展示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