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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种子包装及标签的标注信息、许可证或《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指向的信息是认定被诉侵权种子生产、销售主体的重要依据,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包装袋上明确标注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可用于确定生产、销售主体身份。因此,本案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认定丰某种业公司即为被诉侵权种子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于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的证明力应当着重从样品的来源、鉴定方法、鉴定程序以及鉴定资质等方面进行审查。接受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经对待测样品进行发芽试验,成功发芽确定种子活力正常后,用分子标记鉴定方法进行检测,并依据国家标准出具检验报告,能够证明被诉侵权种子与“百农207”小麦品种具有同一性。唐某门市部明知是侵权种子仍进行销售,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二审改判丰某种业公司、唐某门市部停止侵权,丰某种业公司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唐某门市部在其中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从今年开始,我们计划有两年的创建期,筹备了大约30个项目,涵盖人居环境改善、适老化改造以及产业培育等领域,着重打造崇儒畲族乡的乡村会客厅。”海峡乡建乡创发展研究院理事、台湾乡建乡创团队规划师吴正隆说,未来,将在这个乡村会客厅中充分展示和销售崇儒畲族乡的特色产业和特色产品。
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诉侵权人以生产者身份在种业大数据平台进行生产经营备案,被诉侵权种子名称与备案品种名称相同、被诉侵权种子生产时间与种业大数据平台备案时间接近的,原则上可据此推定备案销售数量即为侵权种子的生产、销售数量。结合本案事实,公证取证的被诉侵权种子“晨强808”“吉农玉885”“金科757”名称与备案品种名称相同,被诉侵权种子的生产时间与种业大数据平台2021年的备案时间接近,可以据此推定山西某农业公司2021年度备案的同名称种子均为“先玉508”玉米种子,可将备案销售数量确定为被诉侵权种子的生产、销售数量,并据此计算侵权损害赔偿。遂改判山西某农业公司赔偿损失37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会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5省(区)调拨3万件中央救灾物资,支持地方做好抗旱救灾各项工作。
央视网消息:春分时节,春光明媚,人们纷纷走出家门感受阳光。以露营为代表的户外休闲场景,带动了户外休闲装备热销,“春日经济”也持续升温。
常年打球的张先生告诉《环球时报》记者:“在郑钦文夺冠前的这几年,网球运动在大众层面一直是向上走的态势,加入网球运动行列中的人不断增多。”张先生分析,这也许跟网球是隔网运动有关,因此在疫情期间受到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