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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过程并非总是一帆风顺,齐月圆和同事们遇到过很多挑战。比如汛期时,水流湍急,传统采样船难以作业。为此,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引入了无人机采样技术,通过远程操控获取危险区域样本。
何咏前提到,商务部今年将开展“外贸优品中华行”,为外贸企业拓内销搭建平台,主要内容是“1+10+N”。即举办1场启动仪式,发挥10个经济大省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展示展销、对接洽谈活动,帮助外贸企业拓宽国内渠道。
招商蛇口总经理朱文凯详细介绍了2024年经营情况及2025年经营策略。2024年,公司以“精进”作为贯穿全年的关键,坚持“精耕细作、稳中求进”。在提质量、增效益上积极进取,把重资产业务做精,轻资产业务做大,防控债务风险,推动公司实现由重入轻、由量转质的发展。2025年,公司将在稳住开发业务基本盘的同时,持续精进,提升资产运营能力,同时加大轻资产业务拓展力度,通过代建、运营、物业服务组合出击,创新合作模式,积极探索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打造“高质量开发商+高品质服务商”。
在问答交流环节,公司管理层与媒体、投资者、分析师等参会嘉宾充分互动,就房地产行业发展新模式、REITs平台规划等市场热点关注问题进行了解答。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青岛立某专业合作社、耿某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害“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青岛立某专业合作社、耿某通过网络销售侵权大豆种子数量达310吨,按山东圣某种业公司公证购买的价格每斤3.5元计算,侵权销售额已达217万元。据此,一审判决对山东圣某种业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30万元予以全额支持,并支持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品种权合法且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品种权的禁止权能的效力范围不受授权品种适宜种植区域或者审定区域的限制,品种权侵权行为的成立亦不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在授权品种的适宜种植区域或者审定区域实施为条件。在非审定区域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依法仍然构成侵权。同时,损害赔偿作为对权利人的基本法律救济方式,不应因侵权行为发生在非审定区域而受到不利影响。相反,在非审定区域的侵权行为不仅损害品种权人权益,还可能损害种植户的利益,可作为侵权情节的从重考量因素。华某种业公司在非审定适宜种植区域生产、销售被诉侵权种子,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基于同一授权品种、相同的侵权行为及侵权主体,品种权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为维护其品种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认定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的合理开支,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予以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明确审定品种受让人对其生产经营审定品种但构成品种权侵权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既为品种权人提供了有力保护,又有效规范了种业市场。本案警示种子经营者在品种授权、品种审定、品种生产推广全流程规范经营,促进提高品种权保护意识。二审判决在厘清审定品种的法律性质、明确侵权判定方法、合理确定赔偿等方面具有参考意义。